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PCEV-113-板小-4366-20250219-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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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366號 原 告 林靖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順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5萬元,以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又原 告固主張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而涉犯幫助詐欺、幫助洗 錢罪等語,然依原告所提出不起訴處分書所載,非屬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指之詐欺犯罪,故無同條例第54條暫免徵裁 判費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