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CEV-113-板小-4370-20250312-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370號 原 告 李俞伶 訴訟代理人 劉育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承翰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623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 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