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CEV-113-板小-4373-20250221-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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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373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張鈞迪 被 告 蘇振松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0樓(新 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零伍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