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CEV-113-板小-4386-20250307-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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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38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劉淼超 被 告 黃豐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零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壹仟貳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參仟零柒拾伍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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