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日期
2025-03-13
案號
PCEV-113-板小-4387-20250313-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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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38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至0樓及0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賴啓忠(兼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被 告 王俊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275元,及其中新臺幣11,369元自 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