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3
案號
PCEV-113-板小-4409-20250213-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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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40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于容(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江桂英(即江明通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盧意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 13日宣判。惟被告尚未收受民事起訴狀繕本,是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