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25

案號

PCEV-113-板小-4416-20250225-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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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416號 原 告 楊娟 被 告 劉思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擷圖為證,復經 法院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調閱收受上開轉帳交易款 項帳戶之基本資料核對無訛,佐以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 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故本院經審理、 調查後,認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原告之主張於本件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 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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