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CEV-113-板小-4423-20250221-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423號 原 告 翁淑禎 被 告 賴清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927號)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2項本文、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加入 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飛機)暱稱「鐵蛋」、「瑞克」及許仁 欽、蔡裕芳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之工作,本案詐欺 集團某不詳成員又以佯稱網路賣場無法下單需驗證之方式詐欺原 告,致原告受有49,986元之財產上損害等情,業經本院113年度 金訴字第668號刑事判決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罪在案 ,本院並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而刑法詐欺罪之保護法 益既為個人財產法益,自屬保護他人之法律無訛,從而,被告基 於意思聯絡,共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原告遭詐欺集團詐欺 受有財產上損害,自應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是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9,986元之損害賠償,即屬 有據,自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