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EV-113-板小-4465-20250331-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46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王于華 被 告 任奮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7,248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24 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19.95%計算利息,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