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CEV-113-板小-4474-20250221-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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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47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劉書瑋 葉家威 被 告 周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零肆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