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CEV-113-板小-4482-20241226-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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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482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巫華生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