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CEV-113-板小-4498-20250214-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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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49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王于華 被 告 郭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柒仟陸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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