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CEV-113-板小-4499-20250312-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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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49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王于華 被 告 江國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陸仟柒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縮減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 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就利息部分聲明請求:自起訴狀 到院之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民國114年2 月12日當庭就利息部分變更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核屬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