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CEV-113-板小-4520-20241230-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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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520號 原 告 詹維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翌任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61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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