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CEV-113-板小-4523-20250307-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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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523號 原 告 陳羽鳳 被 告 莊瑞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簡附民字第81號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2日11時10分許前某時,在新北市○ ○區○○路000號馬路前,因兩造行車糾紛,以「激動啥小,我勒幹 你娘」之言詞辱罵原告,致原告名譽權貶損,爰訴請被告賠償新 臺幣(下同)100,000元等語。查被告對上開客觀事實並不爭執 ,堪認本件原告名譽確有在社會上遭受貶損,受有精神上痛苦之 事實,本院審酌被告不法行為之手段、態樣、被告所受之精神痛 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主張上開賠償,尚屬過高,爰酌減至1,00 0元。又被告雖稱其已繳納刑事罰金等語,惟刑事罰金與民事損 害責任之目的不同,前者在對被告行為科予制裁,後者則係填補 受害人所受損害,故被告所為抗辯,尚無從阻卻其賠償之責,併 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