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9
案號
PCEV-113-板小-4528-20250319-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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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52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賴森林 被 告 鄭崇文律師即被繼承人沈進添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沈進添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 陸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沈進添之遺產範 圍內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