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CEV-113-板建小-24-20250307-1
字號
板建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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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建小字第24號 原 告 魯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守和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代理人 王雅慧律師 被 告 新北市中和區復興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周德銘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謝建弘律師 陳冠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兩造未有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60頁): 原告於民國110年9月間,承攬被告方之復興國小後棟教室四 樓運動場地整修工程(下稱本件工程)。 二、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在完成本件工程後,向被告提出了保固切結書,而 依照該保固切結書之內容可以知悉,原告同意只要在保固期間內,除了天災及人為損壞外,如發生局部或全部損時,原告願意負完全修復責任(切結書內容如附表一所載;本院卷第129頁)。 ㈡、又本件原告所主張之請求權為本件工程的工程契約書第14條 第12項第6款(條文內容: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一次無息發還),並陳稱:本件工程已無待解決事項等語(本院卷第159頁),然根據原告自己所提出的證據可以知悉(本院卷第75頁),被告在112年10月3日(尚在保固期間內)就認為本件工程有瑕疵而要求原告進行保固,而原告也回函給被告稱本件工程所涉及之運動場地雖有破損、不平整,但因屬素地基礎不良之問題,非保固範圍(函文內容節錄如附表二所載;本院卷第77頁),本院認為兩造顯然就保固事項之內容仍有爭執,故本件工程是否確實已無待解決之事項,尚屬有疑。 ㈢、再者,原告已勘查本件工程之運動場,確認了確實有破損、 不平整之狀況,又於言詞辯論時自陳:地面基礎不良與天災或人為損壞並無關聯等語(本院卷第160頁),則本件既然並非天災、也非人為損壞,依照原告自己所出具如附表一所示的切結書,原告就要負完全修復責任,而在該修復責任履行完畢前,尚難認定本件已符合「本件工程已無待解決事項」之要件。 三、綜上所述,原告主張本件工程已無待解決事項乙節,本院認 為尚有可疑之處,基於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原告承擔此部分事實未能證明其存在之不利益,即本件尚難認定原告之請求權存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 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 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 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附表一: 保固切結書 魯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承攬 新北市中和區復興國民小學「復興國小後棟教室四樓運動場地整修工程」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驗收合格,茲保證自驗收合格日起算保固2年;保固期間內除天災及人為損壞外,如發生局部或全部損時,承作人願負完全修復責任,僅此聲明。 附表二: 魯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函 主旨:有關 新北市中和區復興國民小學「復興國小後棟教室四樓運動場地整修工程」保固相關問題。 說明: 一、旨揭回覆 貴校112年10月3日新北中附小總字第1127025821號;本廠商施作「復興國小後棟教室四樓運動場地整修工程」時是按圖施工;經多次勘查,運動場目前之破損、不平整,甚至是呈格紋撞痕跡,是素地基礎不良造成! 二、本公司主張,目前運動場破損現況是地面基礎問題造成,並非是PU施作不良,故不在保固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