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CEV-113-板建小-31-20241212-1
字號
板建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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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小字第31號 原 告 許勝傑即慕比工程行 被 告 志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志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995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00元,扣除原告於督促程序中所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