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CEV-113-板建小-38-20250312-1
字號
板建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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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小字第38號 原 告 林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成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