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5-02-12

案號

PCEV-113-板建簡-11-20250212-2

字號

板建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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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簡字第11號 原 告 林玉敏 訴訟代理人 林玉女 被 告 周揚威 訴訟代理人 邱依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 月十四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附件一 編號  誤寫內容(第四頁、第十六行至第二十五行) 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附件二 編號  更正後內容 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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