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4-12-02

案號

PCEV-113-板建簡-111-20241202-1

字號

板建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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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簡字第111號 原 告 王安慶 上列當事人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48,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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