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等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CEV-113-板建簡-116-20241212-1
字號
板建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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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簡字第116號 原 告 林中進 被 告 廖夆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