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CEV-113-板建簡-120-20250221-1

字號

板建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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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簡字第120號 原 告 呂大瑋即洋陞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耀城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0,608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須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繕本1份。 三、應提出歷次估驗計價或結算、施作完成之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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