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EV-113-板建簡-45-20241129-1

字號

板建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建簡字第45號 原 告 江吳美珠 被 告 林彩珠 訴訟代理人 周音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34條,法院判決得引用當事人之書狀, 且可以該書狀為判決附件,本件就「原告主張」欄部分,本判決即係依上開規定辦理,合先說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事實及理由詳見附件所示的民事起訴狀(即本院卷 第11-12頁),並聲明:㈠被告應自行修繕其區分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2樓房屋之浴室廁所之排水管道不再滲漏,使其樓下1樓天花板不再有污水滲透之問題。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 二、被告抗辯:我們家也在漏水,我不清楚漏水到底是我們家問 題還是其他原因,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依原告所舉之證據,尚難認定本件房屋的漏水,是被告所導 致: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是原告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2、原告雖提出本件房屋漏水、壁癌之照片為證(本院卷第59-63 頁),然該等照片至多僅能證明本件房屋確實有漏水的狀況,但無法證明漏水及財物受損產生的原因,蓋漏水產生的原因多端,非必然就是由被告所造成,亦可能係自家管線或其他住戶的管線或公共管線甚至是外來因素所造成,僅憑該等照片,難以確立本件房屋漏水產生的原因。 ㈡、基於上述,本件原告所主張本件房屋的漏水係被告所導致之 情形,是屬有疑,原告又未能提出更充足的舉證去證明本件漏水確為被告所致,基於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本院無從採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而本院既然無法認定本件房屋的漏水係被告所導致,則原告請求被告修復漏水及請求被告賠償乙節,尚難認有理由。 四、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如其訴之聲明等情,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又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審判長並無闡明令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之義務,當事人於事實審未主張之情事、未聲請調查之證據,審判長本無闡明、調查之義務,更無未闡明即為突襲裁判之可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22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中,原告所舉之證據不能立證其請求已如前述,而法官不宜闡明、告知當事人其應該如何主張、如何提出證據、如何調查,去幫助當事人去建構其請求權依據,因法官如此所為,等同因為法官之行為而增加另一方當事人敗訴風險,有違法官中立性。 六、訴訟費用的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