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PCEV-113-板建簡-92-20250106-1
字號
板建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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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簡字第92號 原 告 林文祥 上列當事人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