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日期
2025-01-06
案號
PCEV-113-板建簡-97-20250106-1
字號
板建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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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簡字第97號 原 告 吳阿招 上列當事人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以「請法院查」、地址為新北市○○區○○街000巷0 0弄0號3樓為被告,惟未提出被告姓名年籍資料,而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函查該址納稅義務人後,並函請原告具狀補正被告姓名及提出起訴狀,原告均未依通知補正,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原告起訴程式已有欠缺;又原告民國113年6月17日民事起訴狀僅載明「被告應自行修繕其區分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板橋市○○街000巷00弄0號3樓房屋之漏水要修好,使其要完好」之聲明,且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部分(即原告是本於何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修復漏水範圍、方法、估價單、漏水照片等),亦未具體列載本於何法律關係為請求,亦致本院無從依原告前開起訴狀所載內容得知原告欲請求判決之結果並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程式於法亦有未合,爰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所示限期補正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附表: 編號 補正事項 1 補正被告姓名、地址暨提出被告戶籍謄本。 2 補正記載本件訴之聲明、原因事實(含修復漏水範圍、方法、估價單、漏水照片)及請求權基礎,並提出繕本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