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CEV-113-板建簡-97-20250310-2

字號

板建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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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簡字第97號 原 告 吳阿招 被 告 陳雪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 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倘未表明,其起訴不合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以「請法院查」、地址為新北市○○區○○街000 巷00弄0號3樓為被告,惟未提出被告姓名年籍資料,而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函查該址納稅義務人後,並函請原告具狀補正被告姓名及提出起訴狀,原告均未依通知補正,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原告起訴程式已有欠缺;又起訴狀僅載明「被告應自行修繕其區分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板橋市○○街000巷00弄0號3樓房屋之漏水要修好,使其要完好」之聲明,且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部分(即原告是本於何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修復漏水範圍、方法、估價單、漏水照片等),亦未具體列載本於何法律關係為請求,亦致本院無從依原告前開起訴狀所載內容得知原告欲請求判決之結果並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被告、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均不能特定。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寄存原告住所所在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經10日即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效力,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本院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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