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5-02-17
案號
PCEV-113-板建簡-99-20250217-1
字號
板建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簡字第99號 原 告 王智超 被 告 鍾周瑞花 訴訟代理人 鍾光育 上列當事人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之陳報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以起訴時為準)。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