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04

案號

PCEV-113-板救-42-20250204-1

字號

板救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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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救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陳文科 相 對 人 黃宣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其提出新北市蘆洲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而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調閱聲請人112年度稅務資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再觀聲請人所提之本案訴訟內容,係主張其遭相對人駕駛車輛碰撞而致受有人身及財產上損害,相對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情,仍待法院調查及辯論,始能知悉其勝負結果,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合於首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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