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04
案號
PCEV-113-板救-43-20250304-1
字號
板救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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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救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執行,寄押於法務部○○○○○○○○○○○○○) 相 對 人 張振盛 陳文淨 張岳森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314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已因起訴不合法, 經本院以113年度板簡字第3147號裁定駁回在案,則聲請人為該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顯無勝訴之望,依據前述說明,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