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04

案號

PCEV-113-板救-47-20250304-1

字號

板救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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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救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張巧勳 代 理 人 嚴佳宥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林飛武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 院113年度板簡字第3228號),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聲請扶助,經准予扶助在案,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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