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CEV-113-板簡調-185-20250205-1
字號
板簡調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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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調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陳俊甫 宋政龍 共 同 代 理 人 王聖舜律師 吳榮庭律師 相 對 人 陳文煙 廖營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部分,占用面積 經測量為75.41平方公尺,而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 臺幣(下同)11,400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新北市○○區○○段0000 地號土地部分,占用面積經測量為17.00平方公尺,而起訴時之 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4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68 ,474元(計算式:75.41*11,400+17.00*6,400=968,474),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以起訴時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