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2-10
案號
PCEV-113-板簡調-185-20250210-2
字號
板簡調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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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調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陳俊甫 宋政龍 共 同 代 理 人 王聖舜律師 吳榮庭律師 相 對 人 陳文煙 廖營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2,210元」;關於「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以起訴時為準)」之記載,均應補充為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以起訴時為準),扣除已繳納之 裁判費2,210元,尚應補繳8,36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