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日期

2024-11-20

案號

PCEV-113-板簡調-202-20241120-1

字號

板簡調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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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調字第202號 原 告 劉宥鑫 訴訟代理人 顏碧志律師 江宇軒律師 被 告 趙惠如(即歐炳煌之繼承人) 歐美治(即歐炳煌之繼承人) 歐岳欽(即歐炳煌之繼承人) 歐俊銘(即歐炳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趙惠如、歐美治、歐岳欽、歐俊銘為歐炳煌之承受訴訟 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 十四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歐炳煌於起訴後死亡,其繼承人為趙惠如、歐美治 、歐岳欽、歐俊銘,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趙惠如、歐美治、歐岳欽、歐俊銘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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