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9

案號

PCEV-113-板簡調-233-20241219-1

字號

板簡調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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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調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楊麗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石博名等26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聲請人提解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捌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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