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5-03-03
案號
PCEV-113-板簡調-245-20250303-1
字號
板簡調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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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調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孫金舜 代 理 人 林月雪律師 江鶴鵬律師 相 對 人 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慧 相 對 人 孫寶爐 孫寶生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 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7,754元(計算式 :原告陳報之被告占用頂樓平臺面積3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 每平方公尺288,877元/登記樓層數15層=577,75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280元(以起訴時計算),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 00元,尚應補繳5,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