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15
案號
PCEV-113-板簡-1011-20241015-2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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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011號 原 告 涂智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詠翰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又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以訴之方式請求法院對其主張之法律關係加以判決者而言,且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附隨「原因事實」為主張。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簡詠翰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事 實及理由欄位空白,令法院不知其主張內容到底為何,是本件原告向被告請求之原因事實究竟為何不明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因事實」。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