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8
案號
PCEV-113-板簡-1056-20241128-3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056號 上 訴 人 李正玉 李正蓉 李正傑 李言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博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雖屬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事件,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繳裁判 費之範圍,僅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 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781 號判決意旨參照),且不包括上訴審在內(司法院院字第1373號 解釋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李正玉、李正蓉、李正傑、李言 貞之上訴利益依序為新臺幣(下同)1,899,313元、1,599,966元 、1,594,146元、24,000元,應依序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 、25,260元、25,260元、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 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