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CEV-113-板簡-1173-20241204-2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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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173號 上 訴 人 江勁緯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裕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捌萬捌仟 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玖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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