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日期
2024-10-15
案號
PCEV-113-板簡-1238-20241015-2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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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238號 聲請人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 被 告 劉德賢 劉秀珍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間就被繼承人劉 景泉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日所為 分割遺產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七日所為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被告劉秀珍應將附表所 示不動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七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為被告公同共有。」之記載, 應更正為「被告間就被繼承人劉景泉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於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日所為分割遺產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七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 撤銷。被告劉秀珍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 七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為 被告公同共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