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7
案號
PCEV-113-板簡-1299-20241217-2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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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29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莉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1,96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