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1
案號
PCEV-113-板簡-1358-20241211-2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3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蔣駿安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917元,應徵收第 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