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EV-113-板簡-1380-20250331-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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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1380號 原 告 江柔杏 被 告 林承璋 劉家維 蘇清貴 洪翊桓 現於新北市○○區○○路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2495號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新臺幣176,064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等人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林承璋自民國110年10月間,加入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綽號「穎兒」之人所屬之三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詐騙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於111年2月間,由林承璋負責招募被告劉家維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2次交付工作用手機予劉家維供其與集團成員聯繫使用;陳品聿、蘇清貴、洪翊桓亦先後於110年12月間某日、111年年初某日、111年2月間某日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由劉家維、蘇清貴擔任收水,陳品聿擔任提款車手,洪翊桓擔任取簿手及提款車手。嗣林承璋、劉家維、蘇清貴、洪翊桓、訴外人「穎兒」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9日19時22分許,假冒東森購物及玉山銀行客服,致電原告向其佯稱:因平台遭駭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1年2月19日21時44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29,981元、111年2月19日22時11分許、同日22時13分許、同日22時38分許及同日22時40分許匯款49,987元、49,986元、29,987元及16,123元,共計176,064元,洪翊桓則依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先領取裝有人頭帳戶提款卡之包裹後,轉交劉家維,再由劉家維於接獲集團成員指示時,將各提款卡交付洪翊桓,由洪翊桓持該等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後,轉交予劉家維,劉家維再轉交給蘇清貴,由蘇清貴再轉交給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藉此提領現金後層層轉手之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而掩飾、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之所在及去向。被告等人所為乃刑事犯罪,於民事法上該當侵權行為,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賠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等人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被告等人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 本件原因事實、所受損害,均如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82 號刑事判決所載,被告等人所為均係參與詐欺集團行為之一部,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本件被告應賠償原告176,064元(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82 號判決所認定之原告所受的損害):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等人加入詐欺集團所為之上揭行為,核屬 法律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係導致原告受損害的原因,應屬共同侵權行為人,原告所受之損害與被告之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揆諸上開規定,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就被告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騙取原告176,064元而侵害原告之財產權部分,請求被告賠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共同給 付原告176,064元,及自113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 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另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