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日期
2024-11-07
案號
PCEV-113-板簡-1434-20241107-2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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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434號 原 告 王薈欣 被 告 劉菊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1 月15日宣判。惟就漏水修復之必要費用可能有鑑定之必要,是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