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CEV-113-板簡-1472-20241126-3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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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4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牧華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95,1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 32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