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6
案號
PCEV-113-板簡-1504-20241206-4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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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504號 上 訴 人 林昭毅 訴訟代理人 林豊嵐(原名林佳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馨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5,304元(計算式: 被駁回之請求200,000元+原判決認定應給付之45,304元=245,3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