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CEV-113-板簡-1512-20241213-2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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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51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游俊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中駿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9,68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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