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PCEV-113-板簡-1551-20250220-2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551號 原 告 梁昱辰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陳冠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市,原告所陳報之被告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原則即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指稱被告之侵權行為係傳送逾越一般男女之交往分際之訊息,然依照該訊息之內容可以知道,被告傳訊息時之地點也應該是在新竹(本院卷第33、43頁),佐以本院查無卷內有何證據可以證明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