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PCEV-113-板簡-1551-20250220-2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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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551號 原 告 梁昱辰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陳冠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市,原告所陳報之被告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原則即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指稱被告之侵權行為係傳送逾越一般男女之交往分際之訊息,然依照該訊息之內容可以知道,被告傳訊息時之地點也應該是在新竹(本院卷第33、43頁),佐以本院查無卷內有何證據可以證明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