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PCEV-113-板簡-1561-20250122-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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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1561號 原 告 陳靜慧 被 告 游昌諺 鐘晟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詳如附件所示的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起訴之被告為游昌諺、鐘晟 豪,然不論根據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或者刑事判決所載之內容,本件與原告有關之人為「劉信孝」,並非被告游昌諺、鐘晟豪(詳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本院卷所附的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9號刑事判決),是原告本件對被告游昌諺、鐘晟豪之請求,於法律上顯無理由,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又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已於民國110年間修正生效,依 其立法理由,法院為了解法律上顯無理由之事由是否存在、是否為可得補正等事項,自得為調查,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