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CEV-113-板簡-1600-20241226-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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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600號 原 告 黃雅玲 被 告 林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為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8101號強制執行事 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債務人,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2日作成分配表,分配表次序10之債權人即被告參與分配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4,455元,惟上開金額所包含之違約金536,800元部分,明顯過高,而應以修正前民法第205條所規定之年息百分之20計算,方屬合理,為此,爰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訴請剔除上開違約金部分等語,並聲明:系爭執行事件於112年10月12日所製作之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內載債權人之次序10債權及分配金額1,204,455元,其中536,800元應予剔除。 二、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對於分配表聲明異議,必須於分配期日1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聲明異議書狀,並應於書狀記載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倘所提出之書狀未為上開記載,且未於分配期日1日前完成補正程序,其異議即不合法定程式,為不合法,不生異議之法律上效果,自無依強制執行法第40條第1項、第40條之1規定終結異議,或依第41條第1項規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以解決該爭端之餘地。故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如未經合法之異議程序,所提起之分配異議之訴,難謂合法。又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亦有規定。其意旨乃在加重異議人未為起訴證明之失權效果,於此情形,異議既不存在,執行法院當然應依原定分配表實行分配,受訴法院亦應以其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以避免執行及訴訟程序之拖延。而應於10日內為起訴之證明係注重異議之人應向執行法院為證明,此為法定不變期間,一經遲誤即發生失權之效果,自無補正之問題。 三、經查,系爭執行事件於112年10月12日新北院英111司執地字 第128101號函通知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人、債務人(即原告)定於同年11月20日上午10時整實行分配,並檢附製作日期為112年10月2日之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原告於112年6月17日收受等情,有上開函文、送達回回證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至47頁),是依前開規定,原告本應於112年11月20日上午10時整分配期日1日前,向本院執行處以書狀提出聲明異議,並載明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訴之聲明,並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本院民事執行處為起訴之證明,方得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四、本件原告固於112年12月26日具狀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 ,然系爭執行事件之分配期日為同年11月20日上午10時,頁經本院說明如上,而原告遲至同日下午始向執行法院具狀聲明異議,有該聲明異議狀之影本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9頁)。是以,自原告聲明異議之時點以觀,顯與強制執行法第39第1項所稱「應於分配期日1日前」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原告所提出之該聲明異議狀,難認原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且依該聲明異議狀,原告亦未載明分配表有何不當且應為何等變更之聲明。況且,原告前就系爭執行事件,另於11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935號裁定,以原告未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為由,認原告起訴不合法駁回,嗣原告不服,再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而該院113年度抗字第159號裁定,同以原告未經合法之異議程序而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為據,駁回抗告確定等情,有該等裁定各1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1至56頁)。準此,原告就系爭執行事件,並未就分配表合法聲明異議乙情,實堪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就系爭執行事件,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因原告未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規定先行合法聲明異議,起訴不合法,且該情形無從補正,揆諸首揭說明,自應駁回。 六、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 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宜宣